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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驻马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率、利息及罚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从2013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罚息从2016年9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履行时另应扣除已清偿的利息42429.46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