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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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款4400元; 二、驳回原告泸州市新能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泸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