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驻马店市援社商贸有限公司 驻马店市京华建材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京华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养生园(河南)食品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援社商贸有限公司、高志云、高占营、王桂花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