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禹州市鸿森模具配套有限公司 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禹州市高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禹州市方山镇红星铸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2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250万元为基数,从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0年11月1日借款期间,按月息9.6‰计算;从2020年11月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14.4%计算的利息。已付16003.9元利息应予扣除)。 二、被告禹州市方山镇红星铸造厂、***、***、***、***、禹州市鸿森模具配套有限公司、禹州市高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禹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96800元,由被告***、***、禹州市方山镇红星铸造厂、***、***、***、***、禹州市鸿森模具配套有限公司、禹州市高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