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946.6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14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负担2673元,原告***负担11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