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1518.55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3.75元(原告***已预交),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