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装修款二万八千六百元。 二、被告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述装修款利息(以二万八千六百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计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五十八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聚陇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