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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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礅煌环艺有限公司 延边明正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汪清县春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吉林省正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延边礅煌环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付清拖欠的人工费、工程款人民币2,729,793元,并自2018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2,729,793元计算); 二、限被告延边礅煌环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6万元补助款;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19元,由原告负担6,845元,被告负担27,2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万元,合计:5,5,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