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源市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永祥路支行 河源市源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源市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源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25578.65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225578.6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1日起按起诉时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即年利率5.005%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源市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源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300元; 三、驳回原告河源市源隆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04元(按简易程序收取)、保全费1689元,合计409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河源市铭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