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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勋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永康市华尔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的《装修施工委托合同书》自2020年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工程款18441.04元;

三、被告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工期延误违约金34655.90元;

上述二、三项合计53096.94元,由被告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负担1534元,由被告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72元。工程造价咨询费5621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负担4095元,由被告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26元,被告杭州晨勤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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