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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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华诚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中天正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川北分公司 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阆中华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质量保证金3444930.01元,并从2019年10月6日起、以217056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从2020年9月27日起、以1519396.2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阆中华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并从2018年11月2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两项义务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三、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案涉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243元,由原告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6873元,被告阆中华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370元。(因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3-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