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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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经济损失161795.9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7232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6840.39元,合计99168.39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执行完毕。 二、鉴定费2600元,由被告***承担78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1元(已交),由原告***承担330元,由被告***承担141元。 上述款项,在执行时扣除被告***垫付的13078.50元,由原告***返还被告***1215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