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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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根据保险合同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490.38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490.38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在支付上述一、二项赔偿款时,应扣减其已垫付费用14707.5元及被告***垫付费用3000元并退还给被告***; 五、被告黔南中旅出租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