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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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易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易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万州微担保欠付的担保费3万元,及资金占用费4.35万元,合计7.35万元; 二、被告重庆驰原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和龙煤业有限公司、***、***、***对前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8元,由被告易泰公司、驰原公司、和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