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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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牡丹江医学院附属红旗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4700元,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8181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26946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8406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负担7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冈支公司负担1402元,由被告***负担3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