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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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德耀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中江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4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利息以6676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被告四川泰通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