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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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大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灵宝市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欠款276434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4年9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6666元,已减半收取33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