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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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六盘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借款本金1135833.16元、利息1855.19元,共计1137688.35元(2018年6月14日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及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六盘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六盘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就代为清偿的款项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可就位于钟山区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进行受偿(不具有优先性); 案件受理费155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62元,由被告***、六盘水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连同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分行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