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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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鼎力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享有的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0500元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鼎力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支出的125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7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577.5元,由被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9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