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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鼎力枣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鼎力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对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享有的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0500元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鼎力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支出的12500元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77.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577.5元,由被告庆云县城市经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19
发布日期 2020-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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