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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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WKC-SY-B2728010126)及补充协议已经解除; 二、解除原告***与第三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贵开路支行于2017年8月11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3201728350400219); 三、被告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首期房款人民币511318元及违约金(以1011318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项退还之日止); 四、被告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已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并向第三人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贵开路支行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以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贵开路支行于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当日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388元,减半收取7694元,由原告***负担72元,由被告贵阳万科劲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622元(原告已预交)。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