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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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3232万元(暂算至2020年7月12日),合计5232万元,并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84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