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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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吉林市汇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市汇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车辆使用费2516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0.00元,由吉林金隅冀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评估费4500.00元,由吉林市汇森道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