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质量技术服务中心 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 吉林省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立即向原告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78750元及利息(以378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91元,由被告吉林省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由原告吉林省宏铭钢结构有限公司自行负担30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