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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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信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克州新冀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3民初4012号民事判决; 二、克州新冀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北京百信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本金400026.193元,及以400026.19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款项偿付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北京百信乐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326元,减半收取计9163元,由北京百信乐营销有限公司负担6609元,克州新冀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715元,由北京百信乐营销有限公司负担12777元,克州新冀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9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