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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代付款81104.22元。 二、被告***、***从2020年9月8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以案涉房屋总价款103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计128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