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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9)湘0406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原审被告***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116445元及利息14683元。(截止2019年7月31日),以11644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共同偿还上诉人***借款154000元及利息26470元。(截止2019年7月31日),以1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日止。

五、原审被告***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4500元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60000元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每月1000元计算利息;至25475元借款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六、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对上述第三、五项债务在原审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七、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8元,保全申请费2270元,合计5208元,由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共同负担4208元,原审被告***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876元,由上诉人***负担5000元,被上诉人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共同负担8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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