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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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汶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有责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00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7804.10元;上述两项赔偿款合计:387804.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告***4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93.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