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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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京楚文都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京楚文都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删除公众号“帅作文”(微信号:×××)使用的涉案图片;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武汉京楚文都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武汉京楚文都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