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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 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泾川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费4907.93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赔偿保险费2451.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已预交),现由被告***、灵台县远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