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05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徐永生与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延州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永生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260元,本院依法受理。 2021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徐永生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龙井矗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6921.92元,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由(2018)吉2405执441号案件转入执行款16921.92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徐永生发放执行款16921.92元(提存处理)。 本院认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延州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徐永生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延州民一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申请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