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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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达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临湘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临湘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7604.64元(已核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临湘支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临湘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3439.8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计874元,由原告***承担340元,由被告***承担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