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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济宁市兖州区今龙海里物流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安市华顺运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17000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给付款项直接打入原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卡中,卡号为62×××71)。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2-17
发布日期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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