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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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借款本金439329.14元以及截至2020年6月20日的利息56847.23元,并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6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名下位于张店区商场西街62号楼东单元1层西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1元、保全费29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