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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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徽嘉盛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中徽嘉盛装饰有限公司15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徽嘉盛装饰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拖欠的159500元本金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6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上述本金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于本判决书第一项内容执行完毕之日同时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由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具体数额以原告北京中徽嘉盛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为准(需经审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3490元,由被告北京西典展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0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