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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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青海玛斯顿商品砼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的判项。 二、被告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永义偿还借款本金27,972,142.00元、利息1,557,552.34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2日止)。并以借款本金27,972,14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并承担利息,从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340406元,由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490元,由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青海省庄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283元,由张永义负担1520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