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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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16079元给原告***;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200.14元给原告***; 三、被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50.03元给原告***;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230元),由原告***负担11元,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负担215元,被告***负担3元,被告中山嘀哥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元;被告负担部分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