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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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第三人民医院 杭州国鼎明睿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9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国鼎明睿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7993.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负担39元,由被告杭州国鼎明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22元。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国鼎明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