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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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执行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天河大道天府江南B区3栋3楼31号的房屋。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