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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
海阳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海阳鸿辉发展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4927.2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5593.72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鉴定费2600元,合计3993元,由被告海阳市鸿辉发展有限公司承担3049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支公司承担9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1
发布日期 20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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