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 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5101元及逾期利息(以54510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93元,由原告合肥市市政工程第四有限公司负担1493元,被告合肥中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