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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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5763.39元,并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8%给付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20元,由洛阳中收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4-2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