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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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银山电子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无锡奥特维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苏州银山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银山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的违约金175662.5元。 二、无锡银山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24284元。 三、无锡银山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2296元。 四、驳回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4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9904元(此款已由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4477元,由无锡银山电子有限公司负担5427元(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5427元由无锡银山电子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无锡银山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市三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