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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1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