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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中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福建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9069.4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以每季度的物业费为基数乘以逾期时间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逐笔计算);

三、驳回福建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51元,减半收取计726元,由福建中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16元,由***负担3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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