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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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华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荣丰盛华(南京)劳务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丰盛华(南京)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3581183.5元及利息(利息以3581183.5元为本金,从2019年12月1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3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532元,由原告***负担2532元,被告荣丰盛华(南京)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