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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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偿还截至2020年5月1日的透支本金19318.29元、透支利息1352.17元,共计20670.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支付自2020年5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利随本清(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19318.29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复利以尚欠利息1352.1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被告***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