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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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802民初294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宣城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63000元及违约金(以563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4万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宣城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16元,由上诉人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6元,由上诉人江苏中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被上诉人宣城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0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