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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36901.7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5日起以26530.03元为基数,2016年12月23日起以10371.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报价一年期利率分别计算至款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