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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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99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99900元为基数,按年息24%的标准从2014年9月1日起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4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71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