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投资款5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按12%年利率计算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按12%年利率计算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2%年利率计算利息。(汇入户主姓名为:***,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卡号为:62×××67号的银行卡中)。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保全费1620元,均由被告深圳康智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